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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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的详细范畴包括哪些在土地范围内的附属物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青苗农作物、林木植被、池塘水库、墓园公墓以及机井油井等。相较而言,地上构筑物以及与土地融为一体的城镇基本设施,例如铁路、桥梁、下水道等等,由于它们本身具有独立的特性,因此通常不会包含在土地附属物的范畴之中。另外,房屋本身作为一种独特的地产固定资产,并不包含在土地附属物中。

关于祖传宅基地上兴建房屋是否构成违建,需根据宅基地是否依法审批及建设过程是否合规来判断。若宅基地合法,所建房屋不属于违建;农村地区建房须经乡镇政府审查和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否则视为违建。

根据现行规定,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或修缮房屋需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当地布局和土地规划。即便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也需遵循此程序。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其余归集体所有,农民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根据现行规定,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或修缮房屋需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当地布局和土地规划。即便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也需遵循此程序。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其余归集体所有,农民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在获得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住房及配套设施,但禁止在已有房屋的基础上再次建房。此举旨在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违章建筑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