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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有何不同农户要如何甄别

时间:2024.09.03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118人
律师解析: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土地流转的区别有:
1、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性质,流转后依然是农用地。以租代征的实质是假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用地的性质进行土地开发,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对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坏。
2、土地流转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经营。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工业制造企业,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3、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是完全自愿进行的。以租代征的主体是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经常伴随有欺骗、强迫甚至暴力
4、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以租代征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会以各种名义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经把土地征了出去,但仍是支付着失地农民少量的年租金。
5、土地流转是国家积极鼓励的,以各种形式鼓励农民自愿、互利地进行土地流转。而以租代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以租代征农村土地常见的形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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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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