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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的规定

时间:2024.10.02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39人
律师解析: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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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葛飞律师

广东桦毅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研究生,1996年开始办案,至今已有27年办案经验,深谙各类案件关键点,能够快速制定解决方案。 办案理念:全力以赴,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婚姻、刑事、合同、房产、经济、商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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