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咨询该律师
在面对公司倒闭且欠债的复杂情况时,股东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要是股东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以及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就得对公司债务负责了。

当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要对其持有的股权出资额负责。然而,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公司破产清算时,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员工工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他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破产无法支付薪资,那么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能需要用未出资的额度为上限,来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

公司停业后未缴纳社保费,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责任。关键在于要推动公司进行清算,优先清偿社保债务。如果股东存在资金不足或抽逃出资等行为,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股东需要按照未出资金额补充赔偿。

股东对公司破产欠款的法律责任需具体情况分析。要是股东全额出资,也没滥用职权、规避债务等违法行为,那股东只需承担投资本金的责任。但要是股东没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那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