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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没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时间:2024.10.0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即使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约定,这并不会当然免除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债权人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夫妻在离婚后并不会经常联系,因此在偿还借款中可能会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若债权人向离婚后的一方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一方履行完毕全部还款责任,那另一方就不需要向债权人履行还款责任了。但是已经履行还款责任的原配偶可以向未履行还款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通常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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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飞律师

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周建飞,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3年开始执业,曾任区律协知产委副主任,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口审代理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从业十多年年来,办理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领域的近千件案件,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为人诚实守信,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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