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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4.09.21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22人
律师解析: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2、杀害被绑架人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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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常宝律师

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盛常宝律师,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勤奋,稳妥可靠,竭力维权,从业以来,办理多起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现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物权、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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