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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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在以下九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骗保;2.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担保;3.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明知的;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行使权利;5.主债务转让未经书面同意;6.禁止转让的债权被转让;7.债务转移未经书面同意;8.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9.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合同中,如果有人想无缘无故地解除合同,又没满足法律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这就属于违约。违约方可能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补救措施、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后果。赔偿的金额包括履行合同后能拿到的收益,但要注意,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能想到或应该想到的实际损失。

担保人可免于履行责任的情况包括:一,债权人违反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自行转债;二,保证合同有明确期限且债权人未在期内追诉;三,债权人未在承诺或法定期限内请求连带保证人担责;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或欺诈、强迫保证人提供保证。

担保人免责条件: 1.债务转移需经您书面同意; 2.债权人未获同意,您无需担保; 3.一般保证6个月内自债务到期起算; 4.连带保证6个月内债权人随时索偿,无明确约定; 5.若受欺诈或被迫提供保证,您无需担责。

担保人原则上可免责的情况包括: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擅自转移债务给债务人;债权人变更主合同未告知担保人;一般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未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欺骗或欺诈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期间内债权人需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可免责。若无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从债务履行期满算起。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欺骗或强迫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也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