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实体法上的
抗辩权的分类:
一、
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
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
法律行为。
二、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在主
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
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
债务人财产诉请
强制执行。
三、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
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
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四、
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五、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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