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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