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有
产权人未签字,
合同效力要分情况。
按份共有中,占比超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处分,合同通常有效,除非有其他约定。
2.
共同共有需全体同意,未经全体签名属无权处分。
3.符合
善意取得条件,
受让人可获
物权,合同可能有效。
4.不符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待定,获其他共有人追认则有效;未获追认,签约人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按份共有一套房产,小朱占三分之二份额,小丽占三分之一份额。小朱未告知小丽,便与小胡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小丽得知后,认为自己未签字,合同应无效,而小胡则觉得小朱份额已超三分之二,合同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中,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处分,合同一般有效,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朱占三分之二份额,若无其他约定,其与小胡签订的合同通常有效。
2、若该房产为共同共有,需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全体同意
签订合同,通常属无权处分。若符合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受让人可取得物权,合同也可能认定有效;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待定,若事后获其他共有人追认,合同有效;若未获追认,合同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效力,签订合同的共有人需承担
违约责任。但本案是按份共有,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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