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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呢

时间:2024.10.26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65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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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涵律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领域,专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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