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
遗嘱所附的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则另当别论。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
公共利益。
(2)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内容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对某些内容和主体都有特定要求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义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或期限的,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这些条件或者期限不可能成就,所附的义务也自然无法履行的。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所附义务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当然不能强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加以实现。
(3)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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