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
李贻军律师毕业于四大政法院校之一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系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职业15年,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李律师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数千宗案件,尤其擅长股权转让,债务债权,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事宜,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李贻军律师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实战经验,充分的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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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嫁钱若婚后所得且赠与人未明示只赠予女方,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享所有权。否则,如不符合这些条件,陪嫁钱将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属女方单独所有。

民法典认为,婚后嫁妆钱财如非明确指定专属于女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享。但若嫁妆源自婚前款项或有明确规定为女性个人财物,则仍属女方所有权。法律区分了嫁妆的归属依据获取方式和赠送时的明确指示。

陪嫁物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女性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得到,只要赠送者明确表示为对女性的赠予,仍视为个人财物。然而,若陪嫁物品在婚后所得且赠送者未明示个人赠予,则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陪嫁物品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赠送者的意图来判断。

在婚姻中,陪嫁房不一定算作夫妻共有财产。若婚后赠与人将房产赠予女方但未指明仅赠予女方,则该房为夫妻共有财产。若赠与人明确仅赠予女方或房产为婚前陪嫁物,则该房为女方个人财产。

通常情况下,女方在婚礼前获得的嫁妆被视为其私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资产。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嫁妆始终保持为女方个人所有。但如果在婚后,嫁妆被赠予方再次赠予女方,除非明确指定仅归女方,否则该嫁妆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