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提供何种材料在离婚之后,如需变更抚养权,应当提交以下必备的材料:首先是若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进行变更时,则需各自提供经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离婚证书以及子女的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其次是如果双方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变更抚养权,那么就需要各自提交起诉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离婚证书以及子女的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关于更改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患有重病、残疾等严重疾病,确实无法抚养子女的;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虐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八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其有抚养能力的;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更改抚养权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抚养权变更不用必须公证,双方达成共识,签协议就行,不用公证也有效。不过公证后协议法律效力和公信力更强。要是达不成一致,要打官司,那就不能公证了。总之,公证不公证看双方意愿和事情复杂程度。

离婚后,监护权可因父母健康、抚养责任、孩子意愿或特殊理由变更。首先,患病或残疾一方丧失抚养能力时,有权申请;其次,对孩子有虐待行为或不利于其成长的一方将被考虑调整;在孩子年满八岁并主动选择另一方时,只要对方能抚养,法庭通常会支持;最后,如有其他合理原因,也可能批准变更申请,须经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

离婚后,抚养权可根据经济或抚养能力变化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变更。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在以下情况下可诉诸法院:一方因健康问题无法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孩子,影响孩子成长;孩子满八周岁并希望跟随另一方,且对方具备抚养条件;存在其他合理变更需求。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些变更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