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村委会无权
强拆。
(一)对于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
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
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
司法诉讼,已产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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