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
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和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
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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