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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药如何才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时间:2024.09.20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销售假药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3、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销售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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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灿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银律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律师协会会员,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入选江苏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理、辩护经验。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原则。复合型的工作经验、多角度的思考模式、多维协同的工作方法,更能让其站在控辩双方的立场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时,更有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郑某某污染环境案、戴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张某销售假药案、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刘某某强奸案、赵某某贩卖毒品案、陈某某行贿案、郁某某滥用职权案、周某某挪用资金案、唐某某非法经营案、李某诈骗案、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高某某破坏计算机案、龚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胥某合同诈骗案、梁某某受贿案、何某某传销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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