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简介: 戴新进律师,是一位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丰富一线庭审实战经验、敢于硬碰硬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其为专业法律科班出身,2008年即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正式执业后,戴新进律师依托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婚姻家事及刑事法律事务方面代理了多起疑难及典型案例,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正式成为盈科律师合伙人之一,2022年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因业务突出入选“盈科全国青工委2023年第一期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参加集训,2023年底荣获盈科北京总部“2023年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戴新进律师热心公益法律咨询,在网络普法平台上5年累计服务1.6万人并获得当事人全五分的好评。 二、亲办典型案例: 婚姻家事领域: 1,2021年,姜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老赖姜某欠款2年不还,戴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将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并最终成功追回欠款。 2,2022年,某李姓女子与王某结婚后,拒绝同居,拒绝尽妻子义务,戴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提起诉讼最终全额追回20万元彩礼和部分赠与。 3,苏北某市王姓女子以恋爱名义获赠男方30万元,在男方找到其提出还款时,发现其已经与他人结婚并怀孕,当事人在委托后,戴律师成功追回28万元。 4,2024年女子汤某委托起诉离婚,男方婚后两人因为矛盾分居多年,一孩子一直由男方母亲抚养,男方拒绝沟通甚至完全逃避导致女方联系不上,女方婚姻无法继续也无法结束,汤某委托后,戴律师积极说服法院建***-警方联动机制成功联系并找到男方,后经法院多次开庭及调解,最终双方顺利离婚。 5,2024年,女子吴某因与其前夫王某协议离婚抚养费产纠纷一案委托戴新进律师,要求将拖欠对抚养费付清并以后按约定每月支付1万元。男方以收入降低、再婚妻子生病等理由抗辩,经戴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其各银行卡流水及工资收入和开支流水并提供其再婚后置办大额固定资产等证据,最后法院依法支持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刑事案件领域: 1.2021年,货拉拉司机刘某被控涉嫌强奸(未遂)其下单客户,随即遭逮捕,检察院建议量刑1年6个月,戴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卷、详见了解案发地点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事前和事后聊天记录,后成功论证说服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起诉并最终判决10个月。 2,2021年6月,重庆某单亲妈妈被控以招嫖名义的诈骗,戴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其行为的组织参与度、在刑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实际诈骗所得、家庭特别困难有三个孩子需要哺育等方面成功为期争取至缓刑 3,2023年装修公司王某被控倒卖客户信息14万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建议判处3年,戴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戴查阅了卷宗和案件证据,最终发现据以定罪等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为其争取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4,2024年5月,境外回国的何某被控在他国从事电诈罪,当事人委托后,戴律师通过阅卷首先为当事人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后经多次详阅案卷、约谈当事人了解实际情况,律师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公安分局并当面与警官沟通何交换案件意见,最终于2025年6月某公安分局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及终止侦查决定,嫌疑人彻底恢复自由身。 5,2024年9月,王某因持刀将他人捅至肝破裂重伤,被控故意杀人罪(未遂),检察院建议量刑5年,家属委托戴律师时,案件已经移送到了法院,律师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会见了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做了赔偿并获得谅解,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罪名为故意伤害罪(重伤),并基于嫌疑人案发时还有2个月满18周岁的事实以及其特殊的成长生活环境的事实,为其积极联系户籍地老家争取缓刑支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判处缓刑2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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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子女从已故父母那里继承到的房地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的,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中明确表示该房产只归某个子女所有,那么它就是这个子女的个人财产。

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实现增值部分的属性问题,如果并未有任何特别的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资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收益都应视作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由当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单方面足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将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关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即究竟属于个人所有抑或是夫妻共有的范畴,需要依据您们双方所拥有的具体财产信息进行判断和确认。通常来说,在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关于婚前房产增值是否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为婚前财产应归属于个体所有,故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增值部分也不应计入共同财产范畴,而应依旧作为个人私有财产看待。在特定情形下,则需依据实际共同财产形成的原因,进行合法合理的辨析与认定。

原则上,婚前的投资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均属夫妻双方共有的合法财产。然而,通过双方之间的明确协议或者其他特殊约定,该部分收入可能会被视为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条款,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其余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是,如果存在特殊的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来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