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
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构成要件:
1、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在客观上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玩忽职守或者
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
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
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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