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沃律师事务所
杨晶律师 现就职于内蒙古和亿步律师事务所:主要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杨晶律师在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并且拥有自己的专业化律师服务团队。 职业期间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曹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周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呼某与朝某离婚纠纷案、陈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白某与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等等。 并在职业期间担任内蒙古蒙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杨晶律师的办案特点:以细心细致,尽心尽力,专心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努力追求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真实地了解每位客户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并提供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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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子女探视权通常设定为每月四次,但非固定标准,可视情况增减。法律未明文规定探望次数,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一般裁定每月探视两次至四次。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等,具体次数以协商结果为准。

子女探视权通常设定为每月四次,但非固定标准,可视情况增减。法律未明文规定探望次数,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一般裁定每月探视两次至四次。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等,具体次数以协商结果为准。

子女探视权通常设定为每月四次,但非固定标准,可视情况增减。法律未明文规定探望次数,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一般裁定每月探视两次至四次。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等,具体次数以协商结果为准。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对方应配合。探望方式、期限等可自主协定,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起诉,由法官裁决。若探望权人存在对子女心理健康有害的风险,如精神疾病、传染病、违法犯罪等,法院可中止探望权。风险消除后,探望权可恢复。子女坚决反对探望或双方情感出现严重裂痕等,也可中止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