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兴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3月,是一家面向全国发展,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自成立以来多次荣膺“成都市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金牛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党组织”、“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称号。 我所成立10年来,在迅速壮大,已累计接待8000余名当事人,遍布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8个城市,累计办案18000余件,合作顾问单位400余家,先后服务于政府、企业、机关、高校等各机构。 刑事辩护,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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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个人财产如因自然原因产生价值提升(即我们通常理解的“增值”),除非是基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的因素之外,其余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对于房产这类特殊的财产而言,如果其在婚后产生了增值,那么这种增值应该被视为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若双方在婚前已经达成协议,则另当别论。

离婚房产增值: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还是个人财产(比如周边房地产涨价),非自然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比如婚后装修,出租)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当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增值部分归属,涉及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其计算方法是:以房屋总体价值(购房价加贷款总利息)中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总值,得到特定增值比例,然后乘以离婚时房屋市价,减去共同还贷额,得出增值归属。若房屋属个人财产,孳息归产权人;如为共同财产,增值收益则为双方共有,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享孳息。

房屋增值计算方法:以夫妻共同偿还房贷部分除以购房总价(含贷款利息),再乘以离婚时房产现值,减去剩余债务,得出增值部分。此法基于贷款分摊的房产价值比例,考虑了时间价值和市场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