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兴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3月,是一家面向全国发展,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自成立以来多次荣膺“成都市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金牛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党组织”、“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称号。 我所成立10年来,在迅速壮大,已累计接待8000余名当事人,遍布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8个城市,累计办案18000余件,合作顾问单位400余家,先后服务于政府、企业、机关、高校等各机构。 刑事辩护,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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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期间,赠与行为所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资产,然而这种情况也存在例外。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内,夫妇二人从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中所得到的财产,都应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然而,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指出该财产仅属于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将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回迁房本的法律归属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指出,被拆迁房屋一旦成为回迁房后,其未必即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换句话说,若被拆迁房屋权属人在与配偶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便已经拥有此类物业,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动视为夫妻单方面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离婚诉讼时亦应当明确所有权归属某一方,而不可对之进行分割。

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房产,是否算共同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都出钱了,也都有参与经营和使用的共识,那一般会认为是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全资购买,能证明购房款来自个人财产,那通常就属于个人财产。

分居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取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有书面协议,明确了财产的归属,那就按照协议处理。分居时,个人劳动所得,比如工资、奖金,还有通过合法继承、赠与,明确归个人的财产,都视为个人私有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公平分割。要是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挥霍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来损害对方利益,在分割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要是双方有书面的财产分配协议,那就按照协议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