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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时间:2025.05.2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992人
律师解析: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一、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三、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又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四、对合同非必备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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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楠律师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吴楠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事务,尤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脉络,制定清晰可行的诉讼策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教育背景与资质 毕业于常州大学,获经济与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具备跨学科的知识视野。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拥有五年以上法律执业经验,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职业态度。 核心执业经验与专长 民间借贷纠纷:善于应对债务人拖延、逃避债务等情形,通过精准设计诉讼方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有效固定财产线索,助力当事人高效回款,降低债权实现风险。 工伤险待遇纠纷:精通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及赔偿主张全流程。曾成功代理中介派遣用工首日发生工伤的典型案件,在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相互推诿的困境中,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全程主导工伤申报程序,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足额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熟悉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承租人拒不续约、拖欠租金、强占场地等违约行为,能够迅速采取法律行动,协助当事人解除合同、完成清场并追索欠款。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熟练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及诉讼全过程。在肇事方与保险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扎实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损失。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规则,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纠纷中,凭借专业分析突破赔偿壁垒,成功协助当事人获得工伤与侵权损害的双重赔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理念 吴楠律师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坚持细致研判、策略先行,在每一个案件中追求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路径。他注重沟通,勤于钻研,善于在实务中灵活运用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可信赖的专业支持。 —— 立足专业,忠于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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