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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侵权,是否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5.05.13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侵权的,被教唆者实施加害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成立侵权的,由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承担连带责任。若被教唆的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如果对方监护人无过错,则由教唆者单独承担责任。如果被教唆者的监护人有过错的,被教唆一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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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机炼律师

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

蔡机炼律师是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刑事辩护是蔡律师的主要业务方向,主办过经济案件、诈骗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其中不乏一些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典型案例,其擅长领域还有:婚姻家庭、物权房产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商事合同纠纷等。办理案件中,蔡律师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指导当事人搜集并固定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收费按照政府律师指导价格收取,实际经济困难者可以减免律师费,或在法律允许下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免费咨询电话:15815238107或15363392140,微信:15815238107或1536339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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