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也就是在二审中发现法院管辖以及应该由特定法院审理而没有审理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协议管辖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需选择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法院,且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双方必须书面达成一致,否则协议管辖无效。

协议管辖制度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可通过书面合约选定管辖法院。有效协议管辖需满足:限于合同纠纷,与合同有实质性关联的法院可选,排除二审、再审及专属管辖案件,且须书面达成。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仍可执行。

管辖协议须符合以下条件:限于初级及以上民事案件,非专属管辖范围内,不违背上下级法院管辖原则,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限定于一般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约定法院须特定、唯一、具体。

协议管辖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争议前后,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机制。但要生效,需满足条件:仅限合同诉讼,选择法院须与合同有关,不适用于二审和再审,遵守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双方需达成具有强制效力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