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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一般由什么部门执行?

时间:2025.05.0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32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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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骄虎律师

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

赵骄虎律师,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1年执业至今,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侵权、劳动工伤诉讼代理工作,曾获秦淮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高淳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典型案例: 刑事方面:南京首例行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后当事人获不起诉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获无罪判决 马某销售假药罪改为非法经营罪刑期由13年半改为6年 金某某诈骗案由主犯改为从犯刑期由13年改为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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