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曲延波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擅长处理刑事相关案件、专注刑事辩护、只做刑事案件,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辩护、控告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为代理过相关案件。 一、成功代理的苗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十四年保命成功; 二、代理贩卖毒品罪案林某某辩护人(14.5万克),个人涉及6万多克冰毒、7万多克麻黄碱,最终判死缓保命成功; 三、李某某入室盗窃罪(有前科)成功辩护判二年一个月缓三年; 四、河北省赵某某虚开增值税案判八年; 五、高某某盗窃案件单处罚金一千元; 六、谭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八年(21克多); 七、孙某某寻衅滋事案,拘役三个月缓四个月(三次); 八、蹇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没有赔偿的前提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九、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额900多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十、陈某某挪用资金300万元最终被处以判二缓三的结果; 十一、“纯文盲”办假驾校骗上百万诈骗案被告王某在未赔偿未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最终只被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十二、安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一级在不认罪及不赔偿的前提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三、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 十四、邱某某交通肇事案一死一重伤,二年十个月; 十五、李某某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判一缓一; 十六、杨某某盗窃案多次入室(认定七次)有前科,最终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十七、泮某某贩卖冰毒1015.1克案判处无期徒刑; 十八、朱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判六个月缓一年; 十九、曹某某受贿一案(66万元),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二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二十、王某诈骗案,当庭宣判拘役四个月、 二十一、赵某盗窃44822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十二、于某某诈骗案在公安机关予以释放; 二十三、韩某某非法经营案(假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二年; 二十四、张某抢劫案三年半(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低处罚);二十五、李某某盗窃案(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三万元); 二十六、代理应某某职务侵占案,法院开庭一年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撤诉。 二十七、刘某某(罪名由抢劫改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608000元)判有期徒刑四年半; 二十八、应某某挪用资金案开完庭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提出撤诉; 二十九、耿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十二年; 三十、张某介绍卖淫一案,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最低标准); 三十一、代理张某故意杀人罪一审死缓保命成功; 三十二、陈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二缓二(淫秽视频一百五十三部); 三十三、代理刘某故意伤害案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十四、代理恶势力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一案,成功去掉恶势力认定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名,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 三十五、代理郭某某敲诈勒索罪(认定为恶势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三十六、成功代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最终被单处罚金1000元免予牢狱之灾 三十七、代理谌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四年八个月。 三十八、高某某强奸案拒不认罪判五年; 三十九、代理曲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1400多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四十、代理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十一、代理郑某某仿造公司企业印章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二、代理刘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刑事立案监督、提起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最终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四十三、代理上海市徐汇区30年前(1991年7月26日)入室抢劫案冯某某辩护人,一死一重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万元。 四十四、代理刘某电信诈骗案,数额42万,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四十五、代理马某某强奸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六、代理段某某电信诈骗案,介入后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后以达不到法定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 四十七、代理张某诈骗、掩隐犯罪,最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十八、代理裴某合同诈骗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九、代理张某某强奸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代理韩某某袭警案,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十一、代理崔某某故意伤害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二、代理房某某盗窃案,有期徒刑八个月(30多起)。 五十三、代理何某某强制猥亵案,有期造型三年。 五十四、代理冯某某抢劫案(数额12万多),有期徒刑7年。 五十五、代理方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六、代理曾某某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正在处理中。 以上案例是亲自办理案件,都有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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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公安局通常首先担负起侦查的重任,然后将调查结果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当检察机关核实在该案中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时,便会启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的程序。同时,被侵害方或者其享有法定代理权的人亦可委托律师自行发起诉讼。在此过程中,中国《刑事诉讼法》为我们提供了清晰且详尽的程序指导。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者,属于故意伤害罪之法定加重构成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罚。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作案动机与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裁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若被认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嫌疑,则应由公安机关开具逮捕令提交至负责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审查。然而,若检察院经认真评估后发现,并无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或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又或是遇到了其它法律明文规定不应批准实施逮捕的特殊情况时,便可能会决定不予以批准逮捕。

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径达到轻伤或者更严重的程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可能会决定对涉嫌施暴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限制其行动自由。概括来说,在具备确凿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证明嫌疑人为故意伤害行为的元凶的前提下,如果怀疑其有潜逃、销毁关键证据或进一步实施暴力行为以威胁公众安全等潜在风险,就符合采用刑事拘留的法定标准。

工伤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是因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原因受到伤害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