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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什么呢?

时间:2025.05.1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
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
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
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
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
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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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唐雪榕律师,广州人,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雪榕律师本科学医,后跨专业考取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及研学后于2006年硕士毕业,并自此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唐雪榕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主要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唐雪榕律师处理的案件上千件。经过了十几年的锤炼,唐雪榕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精湛的诉讼技巧,同时唐律师拥有优秀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在每件案件中为每个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维护了每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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