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公平可以
起诉,但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
遗嘱不存在公平的问题。遗嘱是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包括
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人的行为。被赠与财产的人,既可能是遗嘱人自己的孩子、配偶、父母,也可能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某个无关的个人。
只要遗嘱人愿意,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遗嘱合法有效,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使不公平也需要结合遗嘱的内容来进行处理,被继承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嘱的有效条件:
有效遗嘱应当具备的实质和形式两方面:
1、实质要件包括:
(1)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无
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受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依法不能
继承的财产或者依财产性质不能继承的财产,遗嘱无效;
(4)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
2、形式要件是指:
遗嘱应当符合《
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对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所作的具体规定。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1)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
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
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
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
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
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
人死亡时才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
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