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主要介绍的是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劳动者严重的违反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就是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的话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解除。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是关于复制权的规定,此项权利的人身依附性不强,且属于财产权利,故此只要获得的著作权是可以复制的,那么可以自己复制,也可以授以他人有复制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