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无效、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主债权消灭等。2、担保人为债务担保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
1、抵押权不能单独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签订借款合同是产生主债权债务的原因之一,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1、担保函如果是法人单位签发的,担保函没有盖章和写日期的,担保函不成立,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2、担保函是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一种文书,担保函一般是由银行或者其他具有......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获得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并以办案认真、细致、耐心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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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是在债务人聘请第三方担保后,为确保自身权益,要求债务人提供的额外担保人。目的是防止担保人无法履行义务时的风险。当原担保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反担保人将接手,对超出原担保额度的部分负责。反担保人的角色是反向提供的,用于弥补可能的担保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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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合同在未经权力方认可前,其法律效能待定。权力方有权决定是否承认合同有效性。合同效力待定源于当事人地位与权限的不完善,如缺乏行为能力、代理权或处分权等。权力方承认则合同生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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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为:预告登记赋予请求权物权效力,对抗相应不动产物权处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视为准物权或次抵押权,效力优于债权但低于其他担保物权;预告登记无优先受偿权,仅对抗第三方;预告登记确保未来抵押权设立,权利人有优先设立权,但在正式登记前不得直接行使或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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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方权利的权力,以维护自身债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要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合法明确,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消极行使,且这种行为可能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失,且债务人所享债权非其专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