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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什么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

时间:2025.05.2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61人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可以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若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质权并非登记在债权人名下,而是登记在债权人的受托人名下,是否产生物权效力?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抵押权人应为债权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若分离则抵押权不成立。
《解释》第4条对此作出明确,在三种情况下,担保物权登记在债权人的受托人名下,亦发生担保物权效力。《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185号)第18条亦采一致立场:“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精神,为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权可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受托管理人请求对为担保当期发行的全部债券兑付而登记在其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由此所得权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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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成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嵇成吉律师简介 合伙人 |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作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嵇成吉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富有激情的执业精神以及超过6年的丰富从业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价值的法律服务。嵇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并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以及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等多项专业资质。他精通中文和英文,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尤其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制造业、劳动争议及婚姻家事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 嵇律师的执业经验覆盖多个关键行业,以解决复杂法律问题和实现客户商业目标为核心。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他常年为多家建设工程公司(总承包单位)提供合规审查、风险防控咨询及诉讼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潜在法律风险,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在劳动争议方面,嵇律师为某大型物业集团公司提供劳动用工风险防控与谈判支持,有效降低企业用工纠纷,维护了和谐的劳资关系。此外,在制造业领域,他成功代理了多起代表性案件:例如,为某知名化工企业追回巨额货款,并协助其成功进入某全球知名手机厂商的胶水供应商库,显著提升了客户的商业竞争力;同时,为某知名纺织企业实现类似成果,不仅追回大额资金,还助力其进入全球知名手机供应商体系,彰显了嵇律师在商业纠纷解决和战略合作中的卓越能力。 除了企业法律服务,嵇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展现出高度的同理心和专业技巧,致力于为个人客户提供温暖而理性的法律支持,帮助解决家庭纠纷,维护客户权益。他始终以“客户至上”为原则,将法律知识与实战经验相结合,为企业客户和普通民众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 嵇成吉律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和富有激情的服务精神,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赞誉。无论您面临复杂的商业挑战还是个人法律需求,他都将以卓越的能力为您保驾护航。欢迎联系嵇律师,让他成为您法律道路上的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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