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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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义上讲,“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超出其信用卡所允许限额或有效期限的情况下进行高消费、取现、转账等行为,且在此基础上,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地催缴服务后,该持卡人员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欠款达三个月以上的行为。在具体判断某一透支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时,必须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持卡人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其次,持卡人是否采取了规避或逃避催缴的措施。

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误导他人,影响其财产决策,以及对此结果持积极或放任态度,是区分其是否故意的关键。如果行为人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以图财,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相反,如果是因为疏忽或误解导致他人受损,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要件。

在认定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误导他人并据此转移财物的控制权。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积极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其行为与正常交易明显不同,那么可以推断他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确立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关键在于分析以下要点:1.证明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透支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2.持卡人在银行两次催缴后,逾期三月未还款。行为人明知无法还款,仍透支挥霍或逃避催收,均属于恶意透支。

判断合同诈骗的主观恶意需要综合分析。首先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如果没有履行能力或诚意,还编造虚假事实诱导签约,这就很可能是主观恶意。其次,拿到财物后,如果挥霍、逃跑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这也显示出主观恶意。合同履行态度也很重要,如果逃避或拒绝履约,也能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