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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去定义?

时间:2025.05.18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即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性暴力。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权,不因其未婚、结婚离婚再婚而改变,性生活只有不违背女方的意愿在本质上才是合法的。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对此女性可以按照家庭暴力的维权方式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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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协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2022年被长治市律协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支部书记”。2013年从事法律行业,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认真负责对待每一起案件,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业务、合同法、房地产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行政诉讼。在工作上仔细认真负责,每一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均不同程度取得良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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