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再审判决不服可进行如下操作:
1、如果
当事人对第
一审案件的再审判决不服的,对所作的判决,可以进行上诉;
2、如果当事人对第
二审案件的判决不服的,所作的判决应当是
终审的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进行上诉;
3、如果二审的
判决生效以后,如果法院发现原先的审判有误,法院可以主动发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进行
申诉,由他们按照相应的程序发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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