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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可以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单位吗?

时间:2025.05.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98人
律师解答:
不可以。
律师解析:
经营者不可以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单位。
1、经营者不可以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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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炳昂律师

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邹炳昂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职律师。邹炳昂律师法律基本功扎实,从业经验丰富。对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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