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融律师事务所
韩伟律师法学院毕业。拥有在大型国企集团及政府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房地产,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研究。尤其在刑事精细化辩护、公司、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业务,各类经济合同案件取得了较优秀的业绩。服务理念: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善始善终,坚持“服务专业化,专业团队化,团队品牌化”的发展理念。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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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显著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首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两种制度在概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中,经济补偿是由用人单位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决定终止其业务运营或者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项经济性质的补偿措施。

经济适用房与拆迁安置房之差异剖析两者在概念和性质上皆不谋而合。购买拆迁安置房类型的房产交易,虽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监管,但仍须接受所在地区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政策所带来的相应约束,售卖经济适用房则需遵循政府主导确定的价格体系,即价格必须由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异在不动产领域,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首先,安置房乃是由各级政府为了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对需要迁移的居民进行合理安排所搭建的住房。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安置房在具备五年完整使用年限后,便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与商品房的差异性分析在复杂且富有挑战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中,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层面:首先,追踪土地来源及使用权获取方式,可看出两者明显的不同之处。相较于商品房需历经出让程序、支付高昂的土地出让金从而获得使用权,经济适用房则往往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故无需承担额外的地价成本。

双倍赔偿金主要用于严惩雇主违法解雇行为,目的是起到警示作用;而经济补偿金则是针对合法解雇情况,更侧重于对劳动者的实际补偿。虽然双倍赔偿金的金额可能较高,但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双倍赔偿金的适用范围较窄,通常只限于雇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更广,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离职等多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