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承(北京)律师事务所
陈琳律师,办理百起民商综合类案件,其中包含大量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买新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自执业至今,其办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擅长与人交往且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用专心、专注、专业的态度服务号每一位委托人。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15001065355,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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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确立之前,若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房产并且要求将房屋仅登记于他们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处房产便被视为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婚姻破裂而需要进行离婚处理时,法律规定这类房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仍然归属于夫妻中的个人所有。

在婚后的生活中,倘若有单亲家庭选择全身心地支持自己的孩子,为他们提供了房屋购置的全部资金,且房产的所有权被明确记录在自己孩子的名下,那么当感情破裂需要对房产进行处置时,该房产应当被视为已婚夫妇中的登记方所有。

由父母给予资金购买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应如何界定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向父母寻求资助购买的房产,并在购买之时明确表示该房产仅供其子或女使用,该房产即可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依法无需进行财产分配;然而,若父母在购屋过程中未曾明确表示该房产仅供子女使用,而选择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此时该房产便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需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配方案,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关于父母在儿女结婚前为其购置房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一行为应视为婚前财产,原则上归属于购买者。然而,若相关款项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则该出资应被理解为父母对于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予,除非父母在此过程中明确表达了他们的赠予意向包含两个人。另外,如果当事人在缔结婚姻之后,父母选择为了双方购置住宅而进行出资,按照既定的协议来处理即可。

针对购房事宜,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首先,若婚后由某位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产权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之下,仅能视作父母对自身子女的无偿赠予,相应房产理所当然地被归类为出资方子女的私人财物,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次,假设婚后某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且将其产权登记于另一方子女名下。鉴于实际情况的考量,此类情况具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明确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