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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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否属于诈骗罪范畴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罪与诈骗罪在许多情况下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及独特性,同时在刑罚裁量上亦有一定程度的区别,它们并非同一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归类于刑法范畴内的“侵犯财产罪”,其明确界定为通过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抢劫罪被视为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罪行的一个重要分支。抢劫罪的核心在于对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侵占,通常伴随着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对受害人的财产权益以及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与危害。

抢劫罪,这一独特的犯罪形式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范畴下的损害财产犯罪,进一步精确地说,它是通过采用暴力以及胁迫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持有的财物的行为表现。在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架构下,抢劫罪被明确归类于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罪之中的一种特定类型。抢劫罪所涉范围涵盖了对他人所有财物的非法占据,并伴随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形形色色的手段,对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及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与挑战。

抢劫行为乃属侵犯个人财物权益的犯罪行为之一,其主要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据他人财物,并实施诸如使用暴力、恐吓以及各类其他强制性手段等恶劣方式,对受害者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安全构成了严峻威胁。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抢劫罪被界定为严重刑事犯罪,故而受到了严格的法律制裁与严厉打击。

屡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往往被视为单独的盗窃罪案件,该行为归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类型之中。依据中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于此类频繁进行盗窃活动的罪犯,政府制定了特殊的量刑标准,以期通过加重其刑罚力度来震慑那些惯犯分子。由于一个惯犯反复进行的犯罪活动将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因此,法律体系也相应地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