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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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拘禁罪,其主要内容在于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行为并不包含勒索财物或者是出于其他违法犯罪的意图。然而,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源于各种因素,比如债务纠纷、个人恩怨等等。相较而言,绑架罪的性质更为恶劣,不仅仅包括非法拘禁,而且常常伴随敲诈勒索、抢劫以及其他卑劣的意图,这样的行为通常会牵涉到第三者的利益,例如向受害者的家属索要赎金。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法律联系关于这两项罪行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1)主观构成要件方面;非法拘禁不必然要求行为人怀有非法意图;然而,对于绑架罪而言,刻意勒索财产或达成其他违法要求的恶意是必不可少的。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竞合的情况。 非法拘禁罪主要是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则是以扣押人质作为人质,向其亲属或相关人员索要财物。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只是打算进行非法拘禁,但在过程中产生了勒索财物等绑架行为的特征,那么就可能出现竞合的情况。 在对这类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构成和案件的具体情节。

非法拘禁和绑架罪有相似之处,都涉及侵犯个人自由的问题,但在目的、对象和财物索取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非法拘禁通常是为了索债或解决纠纷,对象是特定的;而绑架罪则是为了非法获利,受害者是随机的。两者的本质区别很明显。

在中国,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拘禁罪涉及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情节恶劣或致重伤、死亡则加重处罚。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作人质为目的,通常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如杀害被绑架人,可判死刑。法官会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若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法院将根据情节选择适用罪名并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