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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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罪"与"入室抢劫罪"这两种行为之间的重要分歧恰恰在于其犯罪手段及暴力行为的程度。具体而言,前者即为我们常说的“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并侵占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后者则是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了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使用了暴力手段,从而达到强行获取财物的目的(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惩处)。

对于入室盗窃罪及非法入侵住宅罪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其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其各自的犯罪目的以及行为重心所在。其中,入室盗窃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其关注的核心在于盗窃的特定情节,具体表现为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恰恰在于对他人财产进行攫取。

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其主要体现在犯罪手段和对受害人人身安全所构成的威胁程度上。盗窃罪通常表现为行踪隐秘地盗取他人财物,并且在过程中并不采取任何暴力行为或威胁手段;而相比之下,抢劫罪则是通过实施暴力、胁迫甚至其他可能威逼他人的方法来劫掠财物,这无疑会直接危及受害者的身体安全。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盗窃罪通常发生于财物掌控者未曾察觉之际,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其财产据为己有;而抢劫罪的实施则往往伴随着暴力、胁迫或是其他手段对财物掌控者进行压制并当场索要财物。其次,从所涉及的法益层面来看,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然而,盗窃罪仅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侵犯。

盗窃罪与诈骗罪案件的法律特征之辨析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差异分析如下:首先,尽管这两种犯罪行为都以非法占有所获得的财物为其核心目的,且都涉及到对他人拥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进行侵占,然而,它们所采取的犯罪策略却是各不相同。其次,在盗窃罪中,犯罪者通常会选择采取隐秘的方式来获取财物,即利用公私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尚未察觉的手段和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