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判刑标准:1、构成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坐三年以下牢或者拘役;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则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
依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规定: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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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犯罪的立案标准并非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满3个月之后。一旦发现有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应立即展开调查。如果案情严重,涉及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管制和罚金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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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自然人若将购房定金违规用于个人且大额长期未归还(三个月以上),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此罪针对公司员工滥用职权,私自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使用,涉及较大金额,超期未还或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犯罪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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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及房屋买卖等活动的成交价,含货币金额及实物、无形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时,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对于无法明确标示价格的权属转让行为,税务机关按市场平均价格估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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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客体涉及公务行为的纯洁性和公共资金的部分所有权。这种犯罪形式侵犯了双重客体,即两种不同的法定权益。然而,主观上,挪用公款的行为往往不带有侵吞或占有国有资产的恶意,与贪污罪存在明显区别。根据相关法律,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和要素明确,对于保护公共资金和公务行为的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