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主动退还盗窃财物,一般会被认为是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有利情节。被告人能够主动归还赃物,说明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同时也弥补了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因此,法院在对这类被告人进行量刑裁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情节,从而对他们判处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

要是罪犯把偷来的东西都还回去了,那他们的刑罚可能会减轻一些。这种行为说明被告人知道自己做错了,心里有愧疚,这样能减少受害者在金钱或精神上的损失,也能表现出罪犯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想改正。所以,法院在量刑审判的时候,经常会把这当成一个重要的参考,从轻判决。

在我国,对于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若能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法律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体现了认罪悔过的态度,有助于减轻犯罪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高度关注这一点,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刑事处罚,以推动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在网络窃财案中,如果犯罪人能够将赃款成功退还,这可能会减轻他们的刑罚。这表明犯罪者有悔改之意,也有助于追回损失,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我国刑法,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还赃款以消除不良影响,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涉嫌盗窃罪的案件,若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物,可根据犯罪情节和退赃金额给予量刑优惠。若涉案金额较大,罪犯认罪悔过并退还赃款或赔偿损失,情节较轻者可免于起诉或刑事处罚;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采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