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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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就是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嘛,找茬闹事的判罚是要看你做了啥事儿和造成了什么麻烦。比如说,如果有人做了其中的某件事情,然后搞得整个社会都乱套了,那这个人就有可能要坐牢,而且这个刑期还不短。他可能要坐五年或者更长时间的牢房,还有可能要附带罚款。但是,每个案子都是不同的,所以具体怎么判还是要看实际情况。

在判断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使用暴力,情节严重;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那么就可能涉嫌犯罪。在进行评估时,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准确的判断。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根据情节轻重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可能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多次寻衅滋事,且情节严重,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那么刑期可能会延长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恶劣的行为,或者有其他相关恶劣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量刑也很严格。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可以减轻。比如,因为一些无缘无故的原因殴打他人,情节非常恶劣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或者属于初犯且情节轻微的情况,就可以适当从轻处罚。总之,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会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针对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判刑时,若犯罪分子满足缓刑的法定条件,例如其罪责相对轻微、具备一定悔过之意、已排除再次犯罪之虞、且宣告缓刑不会给其生活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那么法院便可依法宣告为被告人缓刑。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不代表着所有此类刑事案件均会适用缓刑制度,实际处理结果需依据每起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个体状况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