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厚拓律师事务所
卞阳律师,女,暨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江苏厚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本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对婚姻家庭、房地产,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公司结构治理等法律颇有研究,并成功地办理了多起疑难、重大民案件,为委托人二审翻案或者省高院再审提供了诸多帮助。本律师欢迎国内外当事人来我所与本律师洽谈法律事务,本律师一直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每一位需要帮助的朋友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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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与限制探视权的关系不给抚养费用并不等同于可以拒绝探视儿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视子女乃是父母依法享有之权力。关于何时何地行使探视权,则应由相关当事人相互协商并确定。若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便需请求公力救济,交由司法机关酌情裁决。

在离婚后,即使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也不会影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基于血亲关系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经济支持的缺失而被剥夺。但是,欠付抚养费确实是未尽抚养责任的表现,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不可以。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不能说因为没有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就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而探视子女则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两者是没有什么关联的。

不可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基于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并不影响一方合理行使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子女抚养费纠纷中,拖欠方须依法支付,但不得以此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若探视权受阻,欠费方仍有权依法维权,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权利需平衡,保障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