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保
证人在
诉讼或
仲裁前或在诉讼或
仲裁程序中以及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
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一、先诉
抗辩权是在保证
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只有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是一般
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3、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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