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婚姻法》已经失效,《
民法典》中的
家庭关系是:
1、夫妻关系;
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
收养父母与收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3、祖孙关系;
4、兄弟姐妹关系;
5、其他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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