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单位,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害我国金融管理制度,其犯罪构成要素包括:(1)客体要件,直接违反国家贷款管理;(2)客观要件,行为人违背法规,可能向无关人员发放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3)主观要件,行为人过失,对可能的经济损失估计失误;(4)主体要件,限于特定金融机构(如中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及其工作人员,外资金融机构也可能涉及,其他主体不在此列。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通过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滥权向非关系人放贷,导致严重后果。主体为中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犯罪动机多为过失,行为人在执行职责时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滥用职权。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要素包括:侵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权威性;违反规章制度,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公众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犯罪主体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主观上多为过失。

本条法律规定针对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我国金融管理制度。行为人若违反相关法规及职责,擅自对非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害,即触犯此罪。犯罪主体限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主观上,该罪行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过失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