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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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个人或者企业团体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采用虚假陈述、掩盖真相等手法,在签署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了大量的财产,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种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敲诈勒索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敲诈勒索并非诈骗罪,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索要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而诈骗罪则是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较大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二者在犯罪构成上有所不同,敲诈勒索靠的是威胁,而诈骗罪靠的是欺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被他人敲诈勒索或遭受诈骗。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欠债不予偿还并屡次欺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几个关键要素:1)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乃指负债者在借贷之时便存在着蓄意不履行债务责任,即将款项据为己有的意图。2)欺诈手法;言外之意便是负债者是否运用了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等手法来误导债权人,使得后者产生误解进而"心甘情愿"地处置自己的财产。

很遗憾,并非如此。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主要为众多不特定群众用于投资的资金,涵盖了货币和物品等多种形式。而诈骗罪的对象则较为具体,往往是行为人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获取其财产的目的。在法律处理方面,这两种罪行对于构成犯罪所需的金额标准存在显著区别:若非法集资的金额仅为3000元,那么便无法构成犯罪;然而,如果涉及到诈骗行为,即使金额较小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考量单位是享有设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资格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及金额达到特定数量级别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量罚金;若涉嫌诈骗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同时还将被课以罚款或全部资产的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