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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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如下纪律要求:1. 无经执行机关批准,严禁擅自离开发令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区及县级行政区域。2. 如若涉及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申报,并在24小时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3. 禁止销毁、篡改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亦不得与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串通口供,以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控告的行为人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如保证能随时接受指定地点传唤、不得离开被许可的固定住所、不得销毁或篡改相关证据材料、不得妨碍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以及不得故意实施其他新的犯罪行为等。这些具体法规和措施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程序能够有序、高效地展开并最终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经执行机构同意,不能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地区;如果住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变化,要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接到传唤时,要按时到审理现场;严禁用任何手段给证人施压,影响他们作证;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接到传唤通知后,必须立即出庭受审;4.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等不当行为。遵守这些规定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有变动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传唤时要准时到指定地点;不能干扰证人作证;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